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 第二章 分包单位资质管理 第四条 总包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质资的降水设计施工分包 单位,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分包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监理工程师 和建设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降水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 凿井甲级 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六条 降水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天津地铁工程两个及以上项目 的施工经验。 第三章 降水方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前,总包单位必须委托分包单位在设计单位降水设 计基础上,编制可实施性的降水方案,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 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的要求,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 论证。 第八条 降水方案应包括: 工程概况、降水方法选择、 降水井数 量及布置、井结构形式、排水管网布置、 降水井施工工艺、 封井方法、 基坑降水计算分析、降水对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降水方案应明确降压井的启动条件和降压的具体步骤。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