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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剧场消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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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消防 ) 第七章 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 防火 第 7.1.1 条 剧场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 各条之规定。 第 7.1.2 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 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 7.3.2 条之规定。 第 7.1.3 条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 7.3.2 条规定设置水幕。 第 7.1.4 条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5 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 7.1.5 条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应采用非 燃烧体。 第 7.1.6 条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 于 6m2 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第 7.1.7 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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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00》 1 总则 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 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 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设计。 不适用于观 众厅面积不超过 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 300 座的剧场建筑。 1.0.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 话剧、戏曲三 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 当兼顾 . 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 座; 中 型 801~1200 座; 小 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 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 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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