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 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 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 批准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