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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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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推 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结合工商 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登记的企业 (含外商投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 社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其中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登记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和备案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表格, 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五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登记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

湖南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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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湘政函[1997]11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包括扶散费、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为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散装水泥,撤消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省、地(州、市)、县分级征收、管理。第四条扶散费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材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5号)。扶散费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征收:(1)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金磊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新生水泥厂、衡阳市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总公司、潇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中水泥厂、大江口水泥厂、解放军9765工厂等十一家水泥企业的扶散费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上述企业发生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变动后,其扶散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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