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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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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页 @ w w w . si n o a e c . c o m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资 料 编 号 财 政 部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 财政部 1995 年 1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取得收入 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 赠与 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 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 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 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 包 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 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MicrosoftWord文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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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 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 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 批准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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