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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1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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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7号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 2007年 8月 8日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效廉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 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城 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 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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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7号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 2007年 8月 8日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效廉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 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城 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 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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