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4.28
建筑企业需要对甲方供材部分计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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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方,根据与甲方(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建筑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后来甲方与我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约定:建筑所用大宗材料由甲方提供.承包的工程中有甲供材料部分价值约为30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所以,我公司将甲供材料部分计入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并按规定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由此有人认为:缴了税就要开发票作收入,并且甲供材料部分应当计入我公司作为成本入账,同时,我公司还应当向甲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又有人说:甲方如果以材料入账,则不仅面临被罚款,在计算甲方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时,材料发票还不允许税前扣除,其原因是未按规定取得建筑安装发票.这种观点对吗?

工程的甲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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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有限公司 工程通知单 工程名称: **** 购物中心 编号:GC-0001 注:本表一式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致: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经公司研究决定:确定消火栓箱采用如下规格,价格确定为: 1.1000×700×240(壁厚 1.2mm)普通型消火栓箱 **元/套; 2.1000×700×240(壁厚 1.2mm)减压稳压型消火栓箱 ** 元/套; 3.1000×700×240(铝合金材质,壁厚 1.2mm)普通型消火栓箱 ** 元/套; 4.1000×700×240(铝合金箱,壁厚 1.2mm)减压稳压型消火栓箱 **元/套; 5.1800×700×240(铝合金组合柜箱,壁厚 1.2mm)普通型消火栓箱 **元 /套; 6.1800×700×240(铝合金组合柜箱,壁厚 1.2mm)减压稳压型消火栓箱 **元/套 。 (附件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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