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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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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一、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 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 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 [2011]111 号)等有关法规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1、“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 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及分部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 安全总监。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 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 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3、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 4、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 位和企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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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 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 (集团公司、 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 , 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主 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负责人应当持有“ 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 少于 6 个工作日。 第五条 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 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 6 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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