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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0
房屋装修、保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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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质量保修协议 一、保修程序 1.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后起算满 2年。 2.乙方同意指定姓名: 联系电话: 为本工 程保修负责人。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 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变更在甲方收到乙方 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 3. 乙方现场维修响应时间为 24 小时,以甲方书面传真通知时起算。若发生紧急 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则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 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甲方 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 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甲方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 乙方另行支付。 二、保修金细则 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将工程总价的 5%即人民币 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 金

房屋建筑保修办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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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 2000年 6月 26日经第 24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 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施工单 位应当履行保修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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