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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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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法第 814号 1993年 11月 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 (以下简 称住宅小区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 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 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不得将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 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 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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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 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 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 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 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 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 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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