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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遥县依照县级市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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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遥县依照县级市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通知 【标 签】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平遥县 ,县级市标准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函﹝ 2006﹞15号 【发文日期】 2006-02-21 【实施时间】 2006-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晋中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依照县级市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请 示”。鉴于平遥古城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不宜撤县改市,每年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严 重不足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 发[1985]19号)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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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 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 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增值税、 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 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 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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