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及《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 26米及以上路幅 宽度)两侧 50米以内的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 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长沙市所属县(市)范围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消防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按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及法规制定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 导则。本市新建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 26米及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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