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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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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124号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于 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 10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 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 是指在道路、 广场、车站、港口、 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 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 督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内城市雕塑的 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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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 福建省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 提高城市雕塑的质量和艺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城市雕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 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工厂、机关、城市出入口及其他活动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贯彻“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方针,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文明城市服务。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质量第一、稳步发展。 使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并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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