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 1 月 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 根据 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邮箱 | 搜索 本网站搜索 搜索 网站首 页 | 今日中国 | 中国概况 | 法律法规 | 公文公报 | 政务互动 | 政府建设 | 工作 动态 | 人事任免 | 新闻发 布 当前位置: 专题专栏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1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 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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