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荣誉或物质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在安全生产和文 明施工、节约能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评为一年无事故获荣 誉奖;被局、市、省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分别奖 200 元、 500元、 1000元奖金。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中有立功表现的, 奖 500~1000 元。 二、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罚 100~500元。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造成事故的,罚 200~1000 元。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致事 故发生的,罚 100~500 元。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 祸他人的,罚 200~1000 元。 5、对批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
安全生产奖励处罚规定 第 1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及大连市建委对安全生产 奖罚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2条 对因工伤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基层单位和有关人员按此规定进行经 济处罚。 第 3条 对于本企业职工(农民工)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行为者,按本规定予以经济 处罚。 第 4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执行本规定,并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 5条 对因工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除按市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罚外, 公司内按安全 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 6条 发生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部经理,施工员和班组长 100 元到 1,000 元,事故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处罚 100元至 5,000 元。 第 7条 有下列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情况之一,对所属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劳 务队罚款 200元至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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