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 一定经营时 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 (包括经营数量) 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 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户是指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 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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