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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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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5年 6月 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政府性基金 ;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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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8号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5年 11月 9日省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年 1 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 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建 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使用 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 公开、公正和 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省联合征信 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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