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男,尼山镇大王庄庄村民,身份证号: 女,尼山镇大王庄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男,尼山镇大王庄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 合同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 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曲阜市尼山镇大王庄村 2、该房屋为(两层砖混结构楼房) ,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共 层。房屋占 地面积约 平方米, 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 左紧邻 的房屋, 右 紧邻 房屋,前紧邻 ,后紧邻 。 3、 该 房 屋 为 ( 如 宅 基 地 自 建 房 或 村 镇 开 发 自 建 房 , 宅 基 地 审 批 文 件 编 号: )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 在 2016 年 2 月 日付人民币 元整。 2、 甲乙双方关于该房屋的产权证、 土地使
地下室买卖的法律规定 房屋和车库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我国民法规定,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 主物所 有权转移时, 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而近日江苏发生了一起案件, 房主在卖房时居然将房 屋和车库转卖给了两个人。原房主辩称买房人未要求购买车库,那么车库买卖合同是否有 房屋和车库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我国民法规定,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 主物所 有权转移时, 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而近日江苏发生了一起案件, 房主在卖房时居然将房 屋和车库转卖给了两个人。 原房主辩称买房人未要求购买车库, 那么车库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呢?法院应如何判定车库的权属? 案件起源:所购房屋的车库不知去向 李先生在 2004 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房产证上标明了有 14 平米的自行车库。 可是最近当他 想把当初房东“出售”给他的车库进行使用时, 却被告知该车库是一个公用车库, 而且公用 车库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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