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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6
行政强制拆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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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流程图 拆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5 日内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 表、社会代表参加听证, 收到听证代表 的回执二十内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报告和听证主持人意见书, 提 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局领导班子拟同意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的,送达受理书面凭证, 自受理之日起 二十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 审查完 毕,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强 制拆迁。 局领导班 子不同 意实施行 政强制 拆迁的,或由城市 房屋拆迁 主管部 门(市房管局)申 请司法强制拆迁, 并书面告 知申请 人。 整理提交市人民政府材 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 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 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 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 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 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 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 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人民政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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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2005 年 6 月 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 6 月 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2号公布 自 2005年 8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 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 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 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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