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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1
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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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征收及房地产税费简表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时发生 固定税额标准 20元—50元 /㎡ 湖北省耕地 占用 税适用 税 额 标 准 鄂 财 税 发 〔2008〕8号 地税部门 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 让(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房屋、土地交易市场价格, 交换为差额部分,划拨为 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契税税率为4 % 湖北省契税 征收 管理实 施办法(修订)(190号令) 地税部门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 上的建筑 物及其附 着物 (房地产)并取得收益 转让取得收入减去土地出 让、开发成本、税金等成 本后余额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 额为扣除项目,小于 50% 部分为 30%,50-100%为 40%,100-200%为 50%, 超过 200%为 60%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土地增 值税暂

土地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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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为明确土地开发的相关责任,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特 签订本协议,共同恪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及地址 1.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城中村改造工程; 2.用地范围: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 开发规划区 在县城东至民乐四中,西至洪水榨油厂、南至北环路,北至世纪嘉 园。 第二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建设用地按实际测量面积核算相应经济及数量指标, 全部为甲 方开发用地。 2.乙方土地性质现为集体土地, 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出 让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土地使用权为甲方。 3.甲方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及红线进行建设。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修建。 2.项目建成后,甲方给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 84户农户。 经双方协议,每户补偿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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