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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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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政策问答 2011-03-31 一、登记业务 1、哪些单位应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 县分 中心、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以下简称《单位缴存 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 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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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为明确我市“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目标 和重点任务,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发展,大力 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天 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 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 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住房公积金制 度发展全过程,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改善民计民 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处理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 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的关系,处理好业务创新发展与 保证资金安全的关系,重点解决好中低收入缴存职工住房问 题,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服 务水平,为实现缴存职工“住有所居”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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