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厅 2004 年 7 月 28日陕水建发[ 2004]56 号通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 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 监督。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行政 监督。 对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 1 -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 :2006-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 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 2000 年第 3号令)。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项目审 批权限,在审批项目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