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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危房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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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 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 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 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 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 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 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 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 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 2

危房鉴定标准(2020081300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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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标准 一、地基基础 1、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 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施规范》 (GBT7-81) 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 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 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 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 续滑动迹象。 2、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 85%(R/γOS<0.85);基础老化、腐蚀、酥碎、 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二、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受压墙、柱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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