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 年 1 月 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1 年 12 月 19 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 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5 年 9 月 28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 1997 年 5 月 27 日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0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 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 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 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 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 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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