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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4
上海高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解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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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因宏观政策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的支付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可否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 同。   根据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 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 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 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 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二、当事人能否以银行不再办理转按揭贷款、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 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05年3月28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规定,通过贷款购买房屋,一 年内再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同年 4 月5日,上

全面推进上海“城中村”改造土地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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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作为城市化的一种特有现象,已逐渐演化为影响城市品质和居住品质的巨大障碍,同时制约着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在上海市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日益膨胀、中心城区土地资源供应越来越少的背景下,“城中村”所贮存土地的战略重要性越加明显。上海可通过健全现有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出让办法、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加大规划政策支持力度等举措,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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