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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8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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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编制依据和目的 ] 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 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 工作。 第三条 [备案管理的原则 ]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 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 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 ] 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 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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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总则第一 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 2013 〕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 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分类指 导、 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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