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 园林 绿化、监理企业 (以下简称省外企业 )入黔从事建筑活动 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的省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 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勘察、设计、施工、 园林绿化、监 理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及建筑 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除遵守本规定外,应按照《贵州 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 通知》(黔建
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法律依据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纳入基建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把抗震设 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 设计的依 据和必备内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 位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 没有审定意见的, 有关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 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 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 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并抄 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榆林市拟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备案程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