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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贵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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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 园林 绿化、监理企业 (以下简称省外企业 )入黔从事建筑活动 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的省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 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勘察、设计、施工、 园林绿化、监 理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及建筑 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除遵守本规定外,应按照《贵州 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 通知》(黔建

抗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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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法律依据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纳入基建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把抗震设 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 设计的依 据和必备内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 位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 没有审定意见的, 有关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 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 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 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并抄 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榆林市拟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备案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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