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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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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3/30/2011 阅读次数: 2564】【我要打印】【关闭】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 沈建价发( 2011)1号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辽宁省住建厅、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进行调整。 一、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意外伤害保险 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每平方米 1.50 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 每千元按 1.50 元计取。 二、社会保障费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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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政办发 [2007]2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 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 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 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 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 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 标准以现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 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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