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 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拆迁方式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 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 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 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 6 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 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 位补偿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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