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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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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01年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 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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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流程图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县)市国土资源局签收资料 告知 不予受理 (县)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提出初审意见 拟定一书四方案 组织拟定征地公告、听证 (县)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流转申请资料签署意见 (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县)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会审会 告知 不予上报 (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调查意见上报及不予上报意见 (县)市政府批准或审核上报州政府 第 1 页 州行政大厅 州国土资源局耕保处签收资料 告知 不予受理 州国土资源局耕保处提出审核意见 补交资料 州国土资源局各处(室)流转申请资料签署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审查 州国土资源局各处(室)流转申请资料签署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召开会审会 告知 不予受理 州国土资源局作出调查意见上报或不予上报的意见 州政府批准或审核上报 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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