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化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对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有效地 将流管工作迅速的推进,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 办法 。 第一条 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 1、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关系与部分管理权限属于 清镇市流动办,同时在社区领导的管理和派出所片区民警的 指导下工作。因能力所限或道德品行等原因不适应协管员工 作的,调换与补充须经清镇市流管办领导批准。 2、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流程、岗位目标、信息查 处衔接制度、考核办法流管办拟定;日常考勤、考核、信息 转递,台账统计分析等,由我镇流动人口管理中心负责,每 季度报送市流管办;工资、劳保、医疗、奖惩等事项由市流 管办按规定办理。 3、公安派出所和责任民警对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负有业 务指导职责。 4、流动人口协管员按每年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 等次,对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将报市流管办处理。
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保护流动人口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 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 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但是,离开市辖区到 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 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 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 业登记服务 ; (二 )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 (三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