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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3
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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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化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对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有效地 将流管工作迅速的推进,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 办法 。 第一条 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 1、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关系与部分管理权限属于 清镇市流动办,同时在社区领导的管理和派出所片区民警的 指导下工作。因能力所限或道德品行等原因不适应协管员工 作的,调换与补充须经清镇市流管办领导批准。 2、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流程、岗位目标、信息查 处衔接制度、考核办法流管办拟定;日常考勤、考核、信息 转递,台账统计分析等,由我镇流动人口管理中心负责,每 季度报送市流管办;工资、劳保、医疗、奖惩等事项由市流 管办按规定办理。 3、公安派出所和责任民警对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负有业 务指导职责。 4、流动人口协管员按每年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 等次,对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将报市流管办处理。

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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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保护流动人口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 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 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但是,离开市辖区到 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 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 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 业登记服务 ; (二 )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 (三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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