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 建筑高度 24米以下(含 24米)居住建 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 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 30度,下同), 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 30 度, 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 0.9 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 30 度至 60 度之间, 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60 度至 90 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 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8 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30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