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 样制度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 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取样 是指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采 购合同的要求,按规定的取样方法、规定的 批量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与批量相匹配 数量,具有代表性样品的过程。 二、送样 是 指取得样品后将试样(经加工或未加工的样 品)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 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 是指在建 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 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 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 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 个程序。 四、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根据建设 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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