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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建筑材料检验、见证取样规范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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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 (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GB 175-2007/XG1-2009 (2009.09.01 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 定义和术语 GB/T 4131-2014 (2015.02.01 实施,现行有效) ; 水泥取样方法 GB12573-2008 (2008.08.01 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 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 点以 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12 ㎏。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建筑材料检验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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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第三章 常见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 2 第一章 总 则 1. 编制依据 1.1 水泥 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1.2 骨料 JGJ52-92、JGJ53-92 1.3 钢材 GB1499-98、GB13013-91、GB/T701-97、JGJ18-96 1.4 砂浆 JGJ70-90 1.5 普通混凝土 GB50204-2002、GBJ81-85、GBJ108-87 1.6 防水材料 GB50207-2002、GB50208-2002 2. 本细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材料抽样复验。 3. 监理方依据本细则行使监理权力, 并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标准在施工中 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 施工单位对本细则全部内容承担义务。 但并不由 此免除合同中规定的该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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