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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4
超高层转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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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高层住宅底部商业转换意见 转换与否 高度超限与否 高宽 比 平面 规则 性 竖向构件尺寸 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底部不转换或 剪力墙转换面积控制在 8%以内 B 级高度超限 小于 6 凹凸 不规 则 普通剪力墙(标准层 200厚,底部 300~400厚) 剪力墙一级, 框支框架特一级 底部除楼电梯核心筒外墙体全 转换 (转换楼层第五层, 7度区 刚好不属于高位转换 ) 超 B级高度超限 (07-10约为 119 米高度属 B级高 度超限 ) 小于 6 凹凸 不规 则 转换层下部结构: 核心筒外墙需要加厚 (600 左右 ), 框支柱 (至少转换梁跨度 1/12) 可能需要增加钢骨; 底部除核心筒外还需部分落地墙来调整竖向刚度。 转换层上部几层墙体:易于破坏局部需要加强, 剪力墙一级, 框支框架、剪力墙底部 加强部位特一级 综上,底部商业转换需注意: 1、尽可能增加落地剪力墙,减少转

超高层建筑建设一些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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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建筑建设一些问题的探讨 建设多高的建筑就可以称 为“超高层建筑”?在我国的建筑 规范中并无明确的 规定。在我国 的 (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1 年版)中,只 规定了: 10 层及 10 层 以上的居住建筑,或高度在 24m 以上的公共建筑,称之 为“高层民用建筑 ”。至于 对“超高 层建筑”则无明确的界定。在 该规范中,只在避 难层、停机坪、消防水 压、灭火设施、正 压排烟及火灾自 动报警等方面, 对于高度超 过 100m 或层数超过 32 层的民用建筑有特殊 要求。依此理解,是否 100m 可以作 为“超高层”与“高层”的一个界限呢?我 认为是合适的。 从日本的(消防法)来看,它 对高层建筑的界限是定在 31m 高或 10 层的建筑物。在 1999 年日本出版的一本着作中, 进一步将高度在 100m 以上或 25 层以上的建筑物定 义为 “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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