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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27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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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需要承担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 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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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表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 单 位 序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监理(建设)单位 检查意见 检查依据 建 设 单 位 1 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 准,不得使用 《条例》第十一条 2 需公开招标的, 应依法对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进行招标 《建筑法》第二十 条 《条例》第八条 3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条例》第十三条 4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了监理单位监理 《建筑法》第三十 一条 《条例》第八条 5 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 6 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条例》第七条 7 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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