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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9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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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 1998 年 5月 18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 8 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40 号 公布,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00年 3 月 7 日发布的粤府〔 2000〕 25号进行修 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维护工程建设 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在编制和 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具体 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 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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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 年 5月 18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 8 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40 号 公布,自 1998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00年 3月 7 日发布的粤府 〔2000〕25号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 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 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 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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