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石材检验程序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 2001 年第 14 号公告 (以 下简称 14 号公告 ),规范和加强全国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 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石材的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2 术语 2.1 石材:本操作程序指石材系指 14 号公告中列明的 HS 编码为 2515\ 2516、6801、6802 项下的所有商品。 2.2 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素限量》 (GB 65662001) 的术语,并引用该标准为分类依据。 2.3 可疑值:指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在保证较高检出 率又不漏检的前提下,对是否满足某一比活度限量需要通过实验室核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