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 [2009]96号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9 号,以下简称《条例》 ),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 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 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 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 《条例》将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行) 项目名称: xxxx 有限公司米糠油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江苏省 xx 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09年 6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 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 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 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 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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