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 216 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月 1日起施行。省 长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公 开发 布)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 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 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 环境污染防治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海洋、放射性、 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 针,在发 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 进循环经济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环境效益的 统一。 第四条各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 216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省长二 ○○六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 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 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 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