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 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 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 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 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 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 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 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 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3月12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 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 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 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 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龙滩水力发电厂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 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 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 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 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 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 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 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 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 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 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第10号)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3.11.3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 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 命、财产安全,防止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 第11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井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1.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1.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上网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同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2013年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职责规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ⅰ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 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 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 (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 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 排值班人员不得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 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 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 评估、监督检查,以及公共场所内的电梯乘坐行为,适用本办法, 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和事故处 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选型配置和电梯井道、机 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房管部门负责对管理电梯的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电梯安 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工商、物价(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校、新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3-8-1 (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 关于印发《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工 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怯》、《矿山安全怯》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矿山和 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精选资料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规号: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 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 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 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 术规范。
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6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 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怯》、《矿山安全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 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 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 己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 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下列中国籍船舶: (一)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 (二)各种非机动运输船舶。 第三条船舶从事内地至香港、澳门地区的运输,必须经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 的省、自治区交通厅批准。 第四条船舶航行与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在香港、澳门期间还应遵守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律。 第五条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其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且应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效船舶 证书。 第六条航行香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1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 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 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 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 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 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
最新整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整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 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 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 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 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xx〕56号文件规定, 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 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 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 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 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 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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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强电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