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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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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 216 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月 1日起施行。省 长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公 开发 布)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 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 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 环境污染防治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海洋、放射性、 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 针,在发 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 进循环经济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环境效益的 统一。 第四条各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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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 216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省长二 ○○六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 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 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 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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