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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基本预备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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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预备费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 8%~10%(建标〔 2007〕164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 8%~10%(计划〔 2010〕543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 5%(林计发〔 2006〕156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 2%(国土整理函〔 2006〕26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 9%(交公路发〔 1996〕611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 10%(铁建设〔 2008〕11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 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 7%(交基发〔 1995〕1230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 10%(国经贸电力〔 2001〕867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 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 10%~12%(水总〔 2002〕116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 3%(水总〔 2003〕67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 4%~6%(

基于FTA的电力工程基本预备费影响因素重要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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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找出基本预备费各影响因素自身在导致其费用发生方面的重要程度,运用故障树分析法(fault tree analysis,FTA),在构造出影响因素故障树模型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自然灾害、建设场地变更三大影响因素的相关发生概率进行了调查统计,推导出各影响因素的敏感程度和重要程度。其结果表明,该方法得出了导致电力工程基本预备费发生的三大主要影响因素在其中所处的地位和优先级,为在电力工程的实际建设过程中提高基本预备费的使用效率提供了理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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