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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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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1日 国税函[2007]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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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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