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利益 , 保障土 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登 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 第三条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国有 土地登记管理工作。 市辖区政府不享有国有土地登记权, 市辖区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无 效,土地权利人应在 1998年 5月 31 日之前到市土地管理局重新登记并换证。 第四条 征用、划拨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 日起 30 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在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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