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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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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 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附属建筑面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管理用房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四节 化验室 第五节 维修车间 第六节 车库 第七节 仓库 第八节 食堂 第九节 浴室与锅炉房 第十节 堆棚 第十一节 绿化用房 第十二节 传达室 第十三节 宿舍 第十四节 其它 第三章 附属建筑装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室外装修 第三节 室内装修 第四节 门窗装修 第四章 附属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化验设备 第三节 维修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了使城镇给水厂 以下简称给水厂 附属建 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 控制建设规模 制定本 标准 第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 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第 条 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 其 供 水 规 模 分 五 档

CJJ41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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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 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主编单位 上 海市政 工程设计 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给水厂附属 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的通知 建标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 有关部 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科字第 号文的要求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主编的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 设计标准 业经审查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 编号 自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 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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