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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拆迁安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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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旧城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的 建 议 2008 年以来, 按照省、 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决策部署, 县委、县政府结合县情实际, 以“科 学发展、富民强县”和建设西柏坡市为总目标,针对平山“城市框架小、街道混杂、居住环 境差、品位低、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低”六大突出问题,大手笔谋划,大力度拆迁, 大投入建设,谋划实施了一批城镇建设项目,推动了我县的城市化进程,使县城面貌发生了 翻天覆地的变化,居民居住生活条件得到巨大改善。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城镇建设“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五年上水平”实施方案,三年投资百亿元,实施旧城 改造、路网延伸、城市扩展等六大工程 200 余个项目。 其中民生、 公益事业、 基础建设占 90% 以上。截止目前,全县完成拆违拆迁 133 万平方米,规划建设 260万平方米,建成 20 多个居 住小区;实施 12项路网建设工程,县城新增道路 62公里;建成

房屋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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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 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依法婚 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截止时间为签订统征协议之日) 。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既享受住房安置,又享受门市或生产辅 助用房安置。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 的有效证明(学生证原件、学籍证明) ,并经审核属实的。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闹东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5、小区开发户。 6、城镇居民自理口粮户,且有承包地的人员。 7、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无计划生育子女。 8、已参加社保、户口已农转非、有承包地且仍在享受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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