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6.02
建建发[2008]163号)人工、材料价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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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发 [2008]163 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 持续大幅度的波动, 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 承包人能够正 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合理确定 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 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 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 是指造价管理机构 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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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 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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