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医疗废物 (废液 标本 )管理制度 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1.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 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 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 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 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但应当 在标签上注明。 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 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 4)。 6.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 4)。 7.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 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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