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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建筑材料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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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复试 为了有效控制材料质量,在抽取样品时应按相关规定进 行,也可选取有疑问的样品 ;必要时也可以由承发包双方商 定增加抽样数量。 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是: (1)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 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以 及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 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 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 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项目试验员在现场取样后送至试验 室进行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3) 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 禁在现场外抽取。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 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4) 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应由该工程建设单位书面 确认,并委派在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 1~2 名担 任。见证人应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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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标准 当发包人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当发包人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应按发包人标准执行。 项目质量计划应有项目经理主持编写。 二、建筑材料的复试 1.复试材料的取样 (1)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 同一类型、 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 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 材料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 30%,试验总次数在 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 2 次。 (3) 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 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 理人员 1至 2 名担任。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 性负有法定责任。 (4)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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